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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其用戶初始註冊身分識別與認證程序之保證等級強度應至少相當於下列標準之一: 一、ISO/IEC 29115「高度」(high)以上等級。 二、美國NIST SP 800-63A數位身分指引「二」(IAL2)以上等級。 三、歐盟eIDAS規則定義之數位身分保證等級「實質」(Substantial)以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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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