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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電子簽章相關技術標準,徵集專家意見,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得建立電子簽章服務登錄機制、相關標準之認驗證機制或其他推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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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