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第11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1條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