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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2條

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預防接種之範圍,包括施打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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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