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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審議準備及結果通知等工作。 二、救濟金之給付。 三、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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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