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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 二、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 四、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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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