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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6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逾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請求期間。 二、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不足,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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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