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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第18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8條
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類,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 審定給付金額,應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 障礙程度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 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或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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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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