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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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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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