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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0條

使館館長承外交部之命綜理館務,辦理本國與駐在國間之外交業務及外交部所指定之其他事務,並指揮、監督轄區內之領館。 使館所在地未設置領館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領事部,由外交部核派使館館員兼理領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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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