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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4條

總領事館置左列領事官員: 一、總領事一人。 二、領事及副領事一人至十一人。 總領事館業務繁重者,得置副總領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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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