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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5條

使館內之附屬機構,依法律之規定設置之。 前項附屬機構於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受所在館館長之指揮、監督。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之駐外機構,或派赴國外辦理業務之人員,亦應受所在地使館館長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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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