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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2條

大使館置特命全權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並置左列外交官員: 一、參事一人至四人。 二、一等秘書、二等秘書及三等秘書一人至二十二人。 大使館業務繁重者,得置公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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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