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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6條

大使館、公使館各設主事一人至七人;總領事館、領事館各設主事一人至四人。 前項主事,委任或薦任,其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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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