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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3條

公使館設特命全權公使一人,簡任。並設左列外交官員: 一、一等秘書及二等秘書一人或二人。 二、三等秘書一人至三人。 公使館業務繁重者,得設參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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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