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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驗光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驗光所開業執照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補發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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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