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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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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驗光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核准變更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換發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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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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