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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所設立之醫院、診所;所稱眼鏡行,指公司或商號登記為眼鏡批發業、眼鏡零售業或驗光配鏡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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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