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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眼鏡公司(商號),指公司(商號)登記為眼鏡批發業或眼鏡零售業者。 前項眼鏡公司(商號),應於機構內設立驗光所,始得執行驗光業務。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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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