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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者,該驗光所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招牌。 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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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