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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11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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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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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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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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