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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9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學者專家。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四、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代表。 五、中央主管機關業務單位主管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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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