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12條

各類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