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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2條
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照片。 五、證書字號。 六、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 七、法令依據。 八、發證日期。 九、發證機關。 十、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並加註國籍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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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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