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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設教師證書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疑義案之審查。 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疑義案之審查。 三、其他與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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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