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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 第10條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學校輔導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教具教材費、工讀 生服務費、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公 立學校,由各校依預算程序辦理;私立學校,得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編列年度預算,於各項費用規定基準範圍內補助之。 私立學校依
第八條
規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降低招收學生數,致學校減少 收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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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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