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部分時間 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經直轄市及縣 (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公、私立教學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