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部分時間 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經直轄市及縣 (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公、私立教學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