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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之環境,依下列原則安置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普通班: 一、應依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予以安置,計畫變更時,應重新評估其安 置之適當性。 二、應盡最大可能使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之教育。 三、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狀況明顯改變或有不適應情形時,得調整其安置方 式;並不得以課業成績作為使該學生離開普通班之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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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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