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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7條

學校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之普通班,應優先遴聘熱心且對特殊教育工 作意願高,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之合格教師: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學校 (班) 者。 三、曾修畢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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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