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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不包括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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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