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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6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依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 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並訂定適合身心障 礙學生之個別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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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