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8條

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 通班之適當班級,並減少班級人數,其核算方式如下: 一、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 二、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名,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一名至三名;其屬嚴重 情緒障礙、多重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者,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三名至五名 。 前項第二款減列人數,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就學生特質及個別需 要評估決定之。於辦理轉學招生時,並應優先控留名額,降低招收學生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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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