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8條
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 通班之適當班級,並減少班級人數,其核算方式如下: 一、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 二、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名,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一名至三名;其屬嚴重 情緒障礙、多重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者,應減少該班學生數三名至五名 。 前項第二款減列人數,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就學生特質及個別需 要評估決定之。於辦理轉學招生時,並應優先控留名額,降低招收學生數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