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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9條

學校為盡最大可能讓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教育,應參考下列 項目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要點優先辦理: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以推展、檢討修及正相關輔導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符合可到 達、可進入、可使用之要求,並注意安全及防範意外。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提供其生活輔導、社會輔導、個 別與團體輔導,建立社團與志工制度、個案與輔導記錄;辦理研習營 與自強活動、師生或親師座談等。 四、相關處室人員及特殊教育組組長、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其他相 關專業人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 師輔導學生。 五、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參加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進修。 六、安排普通學校 (班) 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 (班) 教師之活動互訪、觀 摩教學、交換教學及其他互動。 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獎勵、諮詢與協助、研習與進修 並運用科技減少其作業負擔、減少班級學生數及行政工作等措施。 八、安排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各項互動之活動。 九、邀請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擔任志工,協助推展各項身心障礙有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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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第3條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第4條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之環境,依下列原則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一、應依學生之個…第5條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除運用原有輔導設施外,應依學生之學習需要,適時利用自足式特教…第6條學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依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第7條學校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之普通班,應優先遴聘熱心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第8條學校應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評估決定安置其就讀普通班之適當班級,並減少班級人…第10條學校輔導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教具教材費、工讀生服務費、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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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