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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其許可種類如下: 一、單船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單船作業許可。 二、圍網船搭配燈船、運搬船之船團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並於船團所屬各漁船之漁業作業許可文件載明漁船統一編號、作業態樣及同船團其他船名。 每組船團最多包括一艘網船、二艘燈船及一艘運搬船。 同一漁業人所有鯖鰺漁船之船團超過一組者,其網船、燈船、運搬船得申請許可為互相搭配作業。 第一項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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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