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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每年度東北海區鯖鰺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汛期、科研評估之資源水準及前一年度之漁獲資料公告之。 前項年度總容許漁獲量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鯖鰺漁業漁獲量達第一項總容許漁獲量百分之九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停止於東北海區捕撈。 當年度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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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