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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鯖鰺漁業:指漁船以扒網或圍網漁具捕撈鯖、鰺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業。 二、鯖鰺漁船:指從事鯖鰺漁業之漁船,包括網船、燈船、運搬船。 三、東北海區:指北緯二十四度以北之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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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