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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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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之鯖鰺漁船,其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第十條
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鰺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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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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