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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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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鯖鰺漁船未經許可者,不得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 前項以外之網具類漁船,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每航次進港卸魚之鯖鰺混獲比率,不得逾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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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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