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 第7條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鯖鰺漁船未經許可者,不得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 前項以外之網具類漁船,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每航次進港卸魚之鯖鰺混獲比率,不得逾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