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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運用中央統籌分配之稅款,以平衡省、直轄市政府預算,特設置中央統 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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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