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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第一組分設四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選舉、罷免各項公告之綜合發布事項。 (三) 關於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區域及山胞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 訂事項。 (五) 關於選舉、罷免事務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六) 關於選務工作人員座談之辦理事項。 (七) 關於選舉、罷免工作檢討會之策劃辦理事項。 (八) 關於督導省 (市) 選舉委員會戰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九) 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 關於選舉、罷免實錄、叢書之編印及選舉法規資料之編譯事項。 (三) 關於選舉、罷免參考圖書資料之採購、索贈、登錄、整理、分類、 編目、製卡事項。 (四) 關於選舉、罷免參考圖書資料之陳列、典藏、管理、閱覽事項。 (五) 關於中外選舉資料之交換、優良選舉著作之獎助出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區域選舉名額之計算事項。 (四) 關於督導臺灣省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 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 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與臺灣省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 舉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與臺灣省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 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八)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山胞與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 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名額之計算事 項。 (三)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罷 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四)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大會區域選舉之公辦政 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候選人資 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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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