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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第四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事項。 (四) 關於督導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 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 票事項。 (六) 關於承辦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 書之製發事項。 (七) 其他有關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省議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省議員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省議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事項。 (四) 關於省 (市) 議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五) 關於督導省議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 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督導省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 項。 (七) 關於承辦省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 製發事項。 (八) 其他有關省議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縣 (市) 議員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二) 關於縣 (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三) 關於鄉 (鎮、市) 民代表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鄉 (鎮、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五) 關於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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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