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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第二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立法委員台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立法委員山胞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立法委員區域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及名額計算與分配事項。 (四) 關於督導立法委員山胞選舉、罷免與台灣省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 、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立法委員區域及山胞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 項。 (六) 關於承辦立法委員山胞選舉與臺灣省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 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 關於督導立法委員山胞選舉與台灣省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之公辦 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八) 其他有關立法委員山胞與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 (二)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罷免之 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 關於承辦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 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四)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之公辦政 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 其他有關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公告及補充規定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督導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 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 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督導省 (市) 辦理監察委員選舉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 及投開票事項。 (五) 關於承辦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 之製發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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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