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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營業部分) 之編審 (為簡便計 ,以下簡稱國營事業預算)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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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