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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第1條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 (以下簡稱駐外名譽領事) 在其轄區內,以保護中 華民國 (以下簡稱本國) 僑民,發展本國商業,及辦理中華民國外交部 ( 以下簡稱本部) 或主管使領館交辦事項為職務。 駐外名譽領事得辦理本國政府各機關,或駐外各使領館委託辦理或調查之 事項,惟應報告主管使領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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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