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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10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0條
出租住宅之租金,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住宅坐落地段、面積、樓層 ,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租金及其他必要之管理維護費用訂定後,依下列規 定辦理;租金調整時,亦同: 一、自有房屋經政府判定全倒、半倒已拆除之受災戶:第一類弱勢戶依租 金百分之三十計算;第二類及第三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五十計算; 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七十計算。 二、非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第一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五十計算;第二類 及第三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七十計算;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九十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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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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