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10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0條

出租住宅之租金,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住宅坐落地段、面積、樓層 ,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租金及其他必要之管理維護費用訂定後,依下列規 定辦理;租金調整時,亦同: 一、自有房屋經政府判定全倒、半倒已拆除之受災戶:第一類弱勢戶依租 金百分之三十計算;第二類及第三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五十計算; 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七十計算。 二、非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第一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五十計算;第二類 及第三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七十計算;非弱勢戶依租金百分之九十 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