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14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4條

出租住宅承租人死亡,得由其死亡時戶內符合承租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換約續租。 前項換約續租應自原承租人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提出申請,並以原租賃期限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