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16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6條
出租住宅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租機關, 逾期未交還者,其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逾期未騰空,室內物品視為拋棄 ,逕依廢棄物處理。其遷離日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之日 為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