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12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2條

出租住宅之租賃期限最長三年。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 續租。 前項租賃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年。但扶育未滿十八歲子女之單親家庭、六十 五歲以上無扶養義務親屬及配偶之人、低收入戶、戶內人口領有中度以上 身心障礙者手冊之家庭、符合公共建設拆遷戶資格或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得申請續租,租賃期間合計不得逾十二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租約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並將租金、管理維護費及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相關費用繳納至遷離之月份止,其實際居住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 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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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