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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3條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遲延繳納租金次數累計達六次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不同意其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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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