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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 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後依現況點 交房屋;其未在期限內辦理者,取消其承租資格,由合格之候補人依序遞 補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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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